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平台的作用,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台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第三条 平台对所有仪器设备建立总账,协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核查,做到账物相符,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售后服务协议、维修记录、交接文件需整理归档,平台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由平台保留原件,各仪器管理员留存复印件。
第四条 平台重视平台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培训、考核办法。对于在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实验技术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平台的大型仪器在设备安装时都将公布培训计划,面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学生培训。平台定期举办仪器培训班,由平台专家和各仪器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 平台设备申购计划的制定。平台应至少每半年汇总仪器使用情况,在平台专家指导下,向依托单位以及平台管委会提出大型设备购置建议。小型常规仪器的购置,应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优化配置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分平台负责人提出购置申请后,逐级报平台主任、依托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采购程序。论证及采购,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和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共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应准备好有关资料,到学校资产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领用和建账手续,及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平台对所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管共用。平台不仅服务于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同时也面向社会,奉行共享开放与有偿收费的原则。收取费用主要用于仪器保养、维修、运行、升级改造和平台管理人员绩效。
第十条 平台的大型仪器需持上岗证操作,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程序后方可持证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该上机者对该设备的使用权限1-3个月。上岗证由平台发放给经仪器管理人员培训并认可的使用者。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张贴操作规程。仪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监督其他仪器使用者执行。
第十二条 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和登记制度。使用者须先预约登记,而后使用。使用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1周,并通报所在课题组和单位。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停止使用资格两个月以上至半年不等。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及其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十三条 仪器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任意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需要进行拆卸,需通过仪器管理人员、上报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负责人,贵重仪器还需报依托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仪器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具体规章制度参见《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换,必须履行设备现行技术状况、保养维修记录、功能开发利用情况、各种附配件、材料和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待交接双方签字认可,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室。
第十七条 平台设备的报废按学校《山东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第十八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实验室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及时上报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及依托单位,并作出处理意见,办理有关赔偿事宜。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一贯不爱护平台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从严处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赔偿界定
1. 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1)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2) 不服从指导,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 未经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改仪器设备(包括待报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 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 对于实验室内的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坏或丢失者。
2.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 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3)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3. 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经鉴定却属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寿命问题,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赔偿的处理方法
1.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仪器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平台根据事情的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全面考虑。
2. 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占用仪器设备,或未经批准,私自接受仪器设备的,应追回原物,从严处理。
3.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由仪器管理人员及平台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赔偿金额,报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依托单位审批。对保修期以内的设备,视具体定损情况处理;对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修理,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不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对保修期以外的设备,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1) 对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折旧计价赔偿;丢失后赔偿同类同等级的实物;
(2) 对单价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3) 对单价在2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损坏后由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上报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依托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