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6〕5号)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7〕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各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平台主任是本单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分平台组长是各个分平台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微生物技术研究院、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平台实验室积极配合学校、研究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定期自检自查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学校和上级部门监督抽查和平台自检自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一)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实行“三级三查”,仪器管理人员对负责的仪器每天进行自查,实验室负责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积极配合研究院每个月对实验室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配合学校每个学期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检查。
(二)实验室安全专业性检查。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的危险化学品、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等专业性检查。
(三)实验室安全不定期抽查。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专家、研究院安全检查工作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重点场所进行的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以《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6〕5号)及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安全检查和自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对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要形成闭环管理,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专项报告。检查材料存档责任是“谁检查谁负责”。
第八条 实验室对学校、研究院或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检查中若发现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在隐患排除前不得擅自恢复。
第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和研究院规章制度、平台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平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