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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一、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019年04月11日 作者:编辑:李媛审核:浏览量 :

 

第一章    


 第一条  平台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平台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接受依托单位安全工作的安排和统一部署。平台主任是本平台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平台组长对分管区域负有安全责任。

第三条  平台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校有关安全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所有在平台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五条  平台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范,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要经常性地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六条  平台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平台与实验室人员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保

第八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条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应定期对各实验室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四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五条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九条  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条  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平台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学校有关部门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二条  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管理人员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平台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对一般普通化学品,应建立使用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二十九条  转移和运输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实验室内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等。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由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四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回,由气瓶所属单位负责送检。

第三十六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

第三十七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三十八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工作人员须在现场值班。

第四十一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平台主任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依托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章  保密安全

第四十四条  定期清查本平台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平台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平台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平台主任、依托单位分管领导、学校公安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平台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辖内各实验室。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