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投资效益,保障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坚持修旧利废、厉行节约的原则,以技术修理为主、更换配件为辅,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减少设备故障。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四条 精密、特种、稀有、大型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由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有计划地组织检查,实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五条 常用、易损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定期对易损部件进行检测、维护。
第六条 一般设备以“故障维修”为主,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进行。
第三章 维修职责
第七条 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平台仪器管理人员落实分管设备的具体维修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平台仪器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维修、保养制度。组织对仪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建立规范的仪器设备维修档案,使维修保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定期化。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运行完好的状态。
第九条 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仪器设备技术性能及操作规程,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仪器设备操作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范围扩大。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故障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主任及依托单位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低于2000元的小额维修,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填写《山东大学科教仪器设备修理申请单》,报送平台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联系厂家维修或自行维修;2000元至2万元的维修项目应以书面申请形式逐级报送平台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对于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经依托单位院长审批后,通过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方式确定维修商,合理节省资金;对于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按《山东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如使用单位无法排除故障,由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填写《山东大学科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分管院长、维修中心及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由维修中心组织力量维修。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后,平台仪器管理人员需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对所修设备进行严格验收,鉴定维修质量,填写维修验收意见,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平台仪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山东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并随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平台仪器设备工作委员会及分管院长,按上述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及时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属乱拆乱卸等非正常损坏的,将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并包赔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维修人员在维修中要认真操作,不得扩大故障范围。
第十七条 未经平台主任及依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委托个人及公司维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