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平台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辖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和科研等活动,及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体制。生命科学共性研究技术平台接受依托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平台主任对平台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制定适用于本平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要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有毒气体的购买,使用人必须填报申购单,提交申请报告,履行完申购手续并经资产部审批后,由资产部有关科室购买。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用运载有乘客的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剧毒物品
剧毒物品存放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做好领用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妥善保管,做到账物相符。存储有危化品的实验室须有专门危化品储存设施。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搬运气体钢瓶时必须轻放,气体钢瓶必须时刻牢固固定,防止撞击造成气体泄露事故。
(2)严禁气体钢瓶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不得沾污油脂,以免发生爆炸。
(3)严禁氢、氧等能触发化学反应的的气体放在一起使用。
(4)气体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器。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有关单位检修。
第八条 废弃物处理规定
1、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危险化学品废物。
2、由各实验室负责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再委托学校有关部门保管和处理(放射性物品、爆炸物除外)。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的使用、设施场地、放射防护管理、放射性废物处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要求,应具备相应的放射工作许可证、上岗证等。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措施
1、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如采购、运输、使用、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和有关防护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所在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考核记录。
3、拥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仓库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潮、防静电、报警监控、隔离操作、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4、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场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学校或依托单位对平台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后,相关实验室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完成整改工作,并在三天内书面向平台主任以及依托单位安全负责人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